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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自己視為善、快樂、幸福的東西,難道就可以強加于人了嗎?要是別人并不和你一樣認為它們是善、快樂、幸福,這樣做豈不也是對別人的一種嚴重侵犯?在實際生活中,更多的紛爭的確起于強求別人接受自己的趣味、觀點、立場等等。大至在信仰問題上,試圖以自己所信奉的某種教義統(tǒng)一天下,甚至不惜為此發(fā)動戰(zhàn)爭。小至在思維方式上,在生活習慣上,在藝術欣賞上,在文學批評上,人們很容易以自己所是為是,斥別人所是為非。即使在一個家庭的內(nèi)部,夫婦間改造對方趣味的斗爭也是屢見不鮮的。
事情的這一個方面往往遭到了忽視。人們似乎認為,以己不欲施于人是明顯的惡,出發(fā)點就是害人;以己所欲施于人的動機卻是好的,是為了助人、救人、造福于人。殊不知在人類歷史上,以救世主自居的世界征服者們造成的苦難遠遠超過普通的歹徒。
我們應該記住,己所欲未必是人所欲,同樣不可施于人。如果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個文明人的起碼品德,它反對的是對他人的故意傷害,主張自己活也讓別人活,那么,“己所欲,勿施于人”便是一個文明人的高級修養(yǎng),它尊重的是他人的獨立人格和精神自由,進而提倡自己按自己的方式活,也讓別人按別人的方式活。
(賀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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