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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日報 陳雷 溫小潔 2003年6月5日)
量刑考慮品格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指出:“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如犯罪手段、時間、地點、侵害對象、犯罪形態、后果等,而且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以及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及健康成長。”“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改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這里所涉及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等,在犯罪事實調查中是解決不了或解決不全的,必須通過調取有關品格方面的證據才能了解到。
1.品格證據對教育矯治有罪未成年人的意義
1991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六字方針和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懲教結合原則。少年法庭在審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一直在“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指引下,堅持寓教于審,審教結合,在法庭審理中,注重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在宣判后增加了法庭教育階段。法庭教育的內容主要是針對被告人的思想根源,既往表現等內容進行法制教育、前途教育,而教育內容的基點則是在對品格進行調查取得相關證據的基礎上進行,這樣的教育才有針對性,更有說服性,對被告人的教育效果更有效。
2.前科不作為品格證據采用
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處罰上,品格證據雖然是重要相關性證據,但對于未成年人曾經受過刑事處罰的污點,不應作為從重處罰的依據。日本、德國等國家對取消犯罪少年的刑事污點作了有限制的規定,值得我們借鑒。我們應從有利于社會安定和促進、鞏固少年犯改造成果出發,對犯罪少年作出消除刑事污點的規定。前科從性質上屬于品格證據,但我們應該把少年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嚴格區分開來,不使其相互銜接,以更好地體現對少年犯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因而對未成年人受過處罰的記錄不應作為品格證據出現,不作為定罪量刑的相關性證據。
3.部分品格證據可不經當庭質證
未成年人案件的品格證據由于自身的特點所限,包括被告人的思想發展過程、學校老師、鄰居對其的評價等內容。這些內容不是案件事實,而是供法官對未成年人作出裁判的參考。同時,對品格證據的運用受審理的不同階段所限,有的品格證據并沒有進入庭審階段。
對于提交法庭審理的品格證據,在庭審過程中,是否進行質證,可由法官當庭決定。這樣可避免使被告人處于不利地位,避免控辯雙方就被告人的品格進行無休止的質證與詢問,拖延訴訟。
專家介入訴訟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因方面原因而導致犯罪的占有相當的比例。如果對這些存在問題的未成年人只是簡單地判以刑罰,則只是懲治了他們的行為,不解決他們的問題,無法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官、檢察官雖然應掌握一定的學方面的知識,但畢竟學是一門復雜的科學,非專業人士很難有針對性地調整這一特殊狀態。因此專家介入刑事訴訟中,對于把握被告人負面的狀態,扭轉他們偏曲的性格,科學地引導他們是很有必要的。
1.專家介入訴訟的具體做法
(1)介入時間
幫教考察的法官在辦案及進行社會調查的過程中,發現未成年被告人存在一定的障礙的,應有選擇性地邀請專家介入。
(2)介入方式
學工作者或咨詢專家運用學的知識、理論和技術,通過與存在問題的未成年被告人進行談話,回答問題,解釋疑惑,提供建議,商量討論等方式,為其解決問題。
(3)制作咨詢報告
專家在咨詢談話的基礎上,了解被告人的生活環境以及社會交往情況,挖掘其犯罪的動因,掌握其狀況,將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的大小,心態的優劣,以及在判緩刑情況下,其心態能否轉變,承受社會壓力的系數,不至于再走回頭路作出科學判斷等諸項指標,在進行科學的分析的基礎上,制作咨詢報告,提供給合議庭。
2.專家介入的作用
首先, 查清未成年被告人的癥結,并有針對性地制定教育挽救的方案。少年法庭在對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長期堅持寓教于審的原則,經實踐證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這一教育不能泛泛進行,必須根據未成年被告人的自身情況,找準對其教育感化的著眼點,這樣教育才能有效果。對于存在問題的被告人來說,由專家通過與其交談,分析犯罪的深層次原因,能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
其次,為法院對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提供參考依據。除了案件事實外,未成年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也影響到法院的量刑。專家的咨詢報告中包括對該動因的分析和評價,這些因素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出發,可以構成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最后,專家的介入有利于及時排除無受審能力的被告人。在英美法系中,判斷被告人的辯護適格性或受審能力的主體各不相同。在英國,主要依據精神病學的證據,在北美則是司法學家的一項普遍任務。我國立法規定,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可見,我國采取的是醫學判斷標準。但是,學家的證據可以作為精神病學的補充。
案后不能忽略預防
綜合治理方針歷來是我國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的基本對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條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應利用法院、檢察院的法律專業優勢,在案后開展社會預防工作,如通過講授法制課、模擬庭審、法律知識競賽等活動形式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和道德教育,使他們了解到一定的法律知識,培養良好的品質,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對減少和預防青少年犯罪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實證主義犯罪學派理論認為,個人的生理、因素(個人原因)與環境因素(社會原因)都會影響人的行為,兩者之間有一定的因果聯系。對于未成年人來說,他們在生理和等方面都和成年人有明顯的差異,最顯著的特點是其對外在社會環境有更大的依存關系。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因于外在不良環境的影響。可以說,外在不良環境是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溫床。
目前,許多地方司法機關與社區共建各種形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是個不錯的途徑。它可以利用司法機關的法律專業優勢和街道對地區的管理職能,以未成年人的法制、道德教育問題為突破點,以點帶面,帶動該地區青少年的整體法制素質的提高,最終達到降低、減少青少年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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