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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過后,即將迎來元宵節,警惕,酒后駕駛把司機送到地獄門口。
自2011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算起,至今已經過去了足足8個月。8個月里,一方面,是酒后駕駛案件有所下降;另一方面,依然有人對刑法的威力置若罔聞,酒后駕駛,甚至醉酒駕駛。
挑戰法律,同時也挑戰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酒后駕駛何以屢禁難止呢?筆者認為,酒后駕車的原因五花八門,但歸納起來,卻也不外乎三種心理驅使:
一是自以為酒量高。半斤不臉紅,一斤不心跳,二斤倒不了!酒后駕駛者都有超乎尋常的“自信”,覺得自己就是喝了酒,也能把車開到目的地;就是渴了酒,在遇上突發的事情時,也能從容應對和處理。他們顯然已經忘記了酒精會使人神經麻痹、遲鈍的亙古不變的真理。等出了車禍,悔之晚矣。
二是自以為經驗老到,車技高超。同樣是山東省的一項數據表明:1年以下駕齡的很少酒后駕車,大量的酒后駕駛行為出現在駕齡在5到20年的司機身上。豈不知,酒精入體之后,它并不認得你有幾年駕齡。而事故卻恰好會因為駕齡高、自持高,從而重視度低、防范心理差而多發。
三是僥幸心理作祟。有些司機酒后及時,總以為“不會那么巧被交警撞上”,或者在節日之前,覺得“交警也要過節”,認為過節相關檢查就會少,于是借著酒勁兒開車上路。這種心理其實忽略了一個最起碼的前提:檢查酒后駕駛、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其實并不是目的,禁止的目的是保護他人和駕駛員本人的生命安全,維護交通秩序、社會秩序。有交警檢查,司機要做到不酒后駕駛,就算沒有交警查,不酒駕也應該是一個最起碼的職業道德和尊重生命的主動意識。
酒后駕駛把司機送到地獄門口,為了我們自身的安全,請你告別宴席上的名酒,為了你的妻兒,先保護好自己,然后保護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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