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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上,可以說普遍存在,從精神因素上看,35%患者病前有精神因素。
從心理學定義上,強迫癥是以行為強迫、觀念強迫、思維強迫為主要表現的一種。以有意識的自我強迫與有意識的自我反強迫同時存在為特征,患者明知強迫癥狀的持續存在毫無意義且不理,卻不能克制地反復出現,愈是企圖努力停止,反愈感到緊張和痛苦。
行為方面,高強度儀式化的重復動作,如關門、數車牌、洗澡,反復檢查自己的工作,考試時反復檢查已答的內容等。觀念方面,拘謹、猶豫、節儉、謹慎、細心、過分注意細節、好思索、要求十全十美,但又過于刻板和缺乏靈活性等。例如認為“男人都沒有好的”、“當官的都不是好東西”,明知不對的觀點卻反復強迫自己認同。
思維方面,忍不住思考一些明知無聊、內容意義淺顯明了的問題。如“這朵云是從哪里飄來的?”“人活著有什么意義啊?”
凡能造成長期思想緊張、焦慮不安的社會心理因素或帶來沉重精神打擊的意外事故均是強迫癥的誘發因素,如表現在職場上,是長期的工作壓力和突然加大的臨時性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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