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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能力和社會技能表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構。McFall(1982)指出,社會技能是個體為圓滿完成一項任務所表現出來的特定行為。相反,社會能力則是一種評價性術語,這種評價是以一個人能夠完成一項任務的判斷為基礎的,這些判斷的依據來自于對自己有重要影響的他人如父母、老師的看法;同時,這些判斷也有明確的衡量標準,包括與某種標準有關的正確完成社會性任務的數量,或參考某個規范性的例子。
Kazdin(1977)等人指出,對社會能力的看法可以根據社會效度重新改寫為:在特定的情景下,個體所展現出來的某種行為的社會意義,以及臨床和應用價值。也就是說,如果某種行為能夠很好地預測個體的社會性發展結果的話,那么,這種行為被看作為出色的社會能力。
Reschly & Gresham(1981)將社會能力概化為兩種成分:(1)適應性行為;(2)社會技能。對兒童來說,適應性行為包括:獨立工作的技能、體格發展、言語發展及學業能力;社會技能包括:與他人交往的行為,如接受權威、談話技巧、合作行為;與自我有關的行為,如情感表達、道德行為、對自我的積極態度;與任務有關的行為:參與行為、任務的完成、遵循指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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