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容易忽視的四項權利
一、受精神贍養的權利。精神是養老的支柱。從實踐看,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一般分為三個層次:一是老有所愛、老有所伴,即在子孫、親情、倫理和情感生活方面的感情需求;二是老有所樂、老有所親、老有所美,即在娛樂、交友、求知、愛美等方面充實自我、張揚自我和肯定自我的發展需求;三是老有所為、老有所用、老有所成,即在自我實現方面的價值需求。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只注重了對老人的物質贍養,卻忽視了對老年人的精神贍養。殊不知,做好老年人的精神贍養工作,既是中華民族傳統道德的要求,也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條規定,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據上述規定,作為社會公眾和老年人的子女,除了保證老年人衣食無憂外,還須對他們提供精神撫慰形式的贍養,如為老人提供送醫送藥的勞務、各種形式的社會志愿服務、關心老人的生活起居、提供老人與第三代相處的權利等等。
二、受扶助權。受扶助權是指老年夫婦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扶養義務人是老人的配偶。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雖說老年夫婦年齡大致相仿,但身體狀況、收入水平、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卻比大多數年輕夫婦有著更大的差距,這種情況下法律就要求一方給予經濟、健康出現問題的一方以相應扶助,而不得以夫妻感情欠佳等理由拒絕。
三、繼承權。談起繼承,老人們往往陷入這樣一種錯誤的認識,即只能由晚輩繼承長輩的財產,而長輩不能繼承晚輩或平輩的遺產;不少農村群眾甚至認為男性老年人去世后,他的財產也只能由他的兒子來繼承。這既是老年人頭腦中的封建思想在作怪,也是對繼承法律的知識缺乏了解。我國《繼承法》規定,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因此,老年人完全有權繼承子女或者配偶的遺產。
四、請求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即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當事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扶恤金的;當事人追索養老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而生活確實困難的;當事人為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者農村“五保戶”的;當事人為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當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當事人為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的。同時,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也規定,老年人在遇有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和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項時,或在辦理與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的公證證明時,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向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提出減、緩、免交法律服務費的申請,法律服務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指定法律服務人員向受援人提供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民事行政代理、公證證明等法律援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