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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參加中央綜治辦和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在全國范圍進行的閑散未成年人犯罪調查的天津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關穎,通過對2千余名未成年犯和1千余名普通未成年人調查資料的分析比較后認為,家庭教育功能的缺失比家庭結構不完整對未成年人的不良影響更大。
首先是未成年犯父母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的忽視。未成年犯和普通學生的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最突出差異,表現在對孩子思想品德的關心程度不同。按照關心的程度排序,這兩類父母對孩子關心最多的前三項是,未成年犯父母:健康、學習功課、吃飯穿衣,思想品德被排在第四位之后;普通學生父母:思想品德、健康、學習功課。“重智輕德”的教育價值觀在未成年犯父母中表現突出。
其次是未成年犯父母教育能力的缺陷。調查顯示,未成年犯父母對孩子的不良行為“不管不問”的平均沒有超過1成,打罵孩子的平均只有3成,60%左右的父母對孩子是采取說服教育的方式。事實上,一些父母在教育孩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卻沒有奏效,反映了他們在了解孩子的能力、協調與孩子關系的能力、評價孩子的能力、保護孩子的能力等方面的缺陷。
“父母職責履行不當,造成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侵害。”關穎介紹說,未成年人犯罪的現實告訴我們,當他們的需要得不到滿足、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他們就會以不合常規的手段去謀求發展的需要,嚴重者就會導致犯罪。父母對孩子的監護職責履行不當造成對孩子權益的侵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父母放棄對孩子的撫養教育責任,孩子缺少家庭的保護;二是對孩子管教過度造成的對孩子權益的侵害,而后者往往被人們所忽視。許多家長自以為是“為了孩子好”的所作所為,往往違背了孩子的意愿和兒童的成長規律,結果導致失敗的結局。(記者 周潤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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